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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單位: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異議與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已經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1月15日
河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異議和投訴處理
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資源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交易活動異議和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內的交易活動。
本辦法所稱交易活動,是指依法進行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產權(股權)交易、政府采購、醫藥集中采購、罰沒物品拍賣、主要污染物排污權、碳排放權、特許經營權、林權等各類交易活動。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中標(成交)、合同簽訂以及合同履行等各階段。
第三條 投標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等交易相關利益人認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提出異議或投訴。交易相關利益人提出異議,根據異議的內容由招標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或公共資源交易輔助機構等進行答復。如未在規定期間收到答復或對答復不滿意,可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進行投訴。
本辦法所稱招標人,包括采購人、出讓(轉讓)方、拍賣人、招標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出讓(轉讓)代理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投標人,包括供應商、意向受讓方、競買人等。
本辦法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招標人、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本辦法所稱公共資源交易輔助機構,包括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服務的數字認證機構、金融服務單位、交易系統開發單位等。
第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負責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投訴受理并開展調查、處理,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應積極配合。
第五條 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做好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異議或投訴的協調工作,負責對平臺運行及其服務的異議和投訴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異 議
第六條 交易環節的異議提出和處理。
(一)工程建設類項目:潛在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做出答復;做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現場進行答復,并制作記錄。
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規定期間內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對異議做出答復。
(二)政府采購類項目:交易相關利益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質疑),采購人應在收到異議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
(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類項目:競買人提出異議,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礦業權交易規則》和相關規定辦理。
(四)國有產權交易類項目:受讓人提出異議,參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和相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
第七條 異議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異議人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異議事項;
(三)異議人請求及主張;
(四)提出異議的事實根據;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出異議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網絡異議需電子簽名并加蓋電子簽章。
第八條 異議人是法人的,異議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授權代表應出示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其他組織或個人提出異議的,異議書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異議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異議不予受理:
(一)異議人為非交易相關利益人的;
(二)無明確異議事項和內容或與交易活動無關聯的;
(三)無充分有效證據或涉嫌惡意異議的;
(四)異議其他單位投標文件詳細內容,無法提供合法來源的;
(五)超出項目規定異議時限的;
(六)異議事項已進入投訴的;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第十條 異議受理做出答復前,招標人應暫停交易活動,并將有關情況告知綜合監管部門、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和有關當事人。
第三章 投 訴
第十一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三)投訴事項的基本事實;
(四)投訴人請求及主張;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提出投訴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網絡投訴需電子簽名并加蓋電子印章。
第十二條 投訴人是法人的,投訴書應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并附有效身份證明;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應由其主要負責人或投訴人本人簽字,并附有效身份證明。
投訴人為利益關系人的,應提供與交易項目或交易活動存在利害關系的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投訴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應將授權委托書連同投訴書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應明確委托代理權限和事項。
第十四條 行政監督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下列決定:
(一)符合投訴處理條件并決定受理的,收到投訴書之日即為正式受理;
(二)符合投訴處理條件,但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部門提出投訴;
(三)投訴書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應要求投訴人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受理期限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投訴人逾期不補正或因投訴人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取得聯系的,視為無效投訴;
(四)不符合投訴處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將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人非所投訴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利益關系人的;
(二)投訴事項不具體,且未提供有效線索的;
(三)經補正后的投訴書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四)超過投訴時效的;
(五)已經作出處理決定,并且投訴人未提供新證據的;
(六)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七)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要求不予受理的。
第十六條 行政監督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主動回避:
(一)近親屬是投訴人(被投訴人)或投訴人(被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近3年本人曾在投訴人或被投訴人單位擔任管理職務的;
(三)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估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視情書面通知相關當事人及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暫停交易活動。
對涉及兩個及以上行政監督部門受理的投訴事項,最先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會同其他部門進行聯合調查,由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因情況復雜而不能在規定時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按規定適當延長時間,并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投訴后,需要調查的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投訴處理中,行政監督部門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進行質證,并向交易活動其他當事人調查情況。投訴事項有關當事人應配合、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偽報;
(二)調查取證時,應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做好筆錄,并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被調查人拒絕簽字的,可輔以現場視頻作為依據;
(三)經查屬實,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和視聽資料,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原件、有效的文件、資料,視頻、音頻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訴,鑒定結論,勘察筆錄、現場筆錄和質證筆錄;
(四)處理投訴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依法保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涉及的鑒定、檢驗、檢測、專家評估等費用,申請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
第二十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行政監督部門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訴。
第二十一條 對惡意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并記錄為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禁止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惡意投訴:
(一)不符合投訴受理條件或經查投訴失實,被告知后仍投訴的;
(二)投訴受理后,在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仍故意就同一內容向其他部門投訴的;
(三)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四)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的;
(五)以其他方式進行惡意投訴的。
第二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并作出下列決定:
(一)投訴情況屬實,交易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作出處理決定;
(二)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在投訴處理中發現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應一并進行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 投訴處理決定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行政監督部門的處理意見及依據;
(六)處理機關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四條 對于重大的投訴事項,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發現有涉嫌犯罪的,應將有關線索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六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后,若在投訴期限內,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提出新的證據,且影響原投訴處理結果的,行政監督部門應依法依規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七條 投訴人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不滿意或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出處理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認為行政監督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公正或存在違法亂紀行為的,可提出申訴或舉報。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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